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4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孔某某因两家之间的围墙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纠打。后被害人孔某某躺在被告人万某某家院门口处不走,被告人万某某用手拉着被害人孔某某的右脚向外拖,在拖扯的过程中,被害人孔某某的右手手肘被院门铁栓划伤,背部与地面接触被擦伤。被害人孔某某被拖到外面后,被告人万某某朝被害人孔某某胸口处踩了几脚,致被害人孔某某肋骨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浠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呈请刑事拘留并集中羁押的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浠水县人民医院病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黄石市中心医院、黄石市第二医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 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林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浠水县**镇**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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