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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397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圩上桥镇******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经抚州市东乡区检察院批准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己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29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农历9、10月份,被告人万某某经人介绍与艾某甲订婚,万某某家支付了3000元彩礼钱给艾某甲家,并请双方亲戚喝了订婚喜酒。在双方订婚后,艾某甲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表述万某某道德品质存在问题,艾某甲即不同意嫁给万某某,后便外出务工。万某某多次到艾某甲家商谈其与艾某甲结婚之事,均未果,万某某因此产生怨恨心理。

1996年6月9日下午, 被告人万某某邀集其二姐夫徐某某、三姐夫周某某、男方媒人艾某丙、女方媒人朱某某、艾某乙一起到女方家里商谈其与艾某甲退婚之事,并且事先将一把刀藏于身后。到艾某甲家后,男女双方就退婚之事进行协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艾某甲的母亲乐某某即被害人与万某某发生拉扯,万某某用右手从自己身后抽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向左转身用刀朝乐某某左上臂位置及左胸部位置捅刺后逃离现场,后乐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乐某某系被他人刺伤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就诊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艾某丙、艾某丁、艾某甲、尧某某、艾某乙、艾某戊、艾某己、艾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讯问、辨认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6、被告人万某某作案现场辩认笔录等证据。

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因退婚纠纷与被害人乐某某发生拉扯,持刀捅刺被害人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贤国

2019年3月6 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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