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巷**号**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湖**期**栋**单元**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7日至7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新疆阿克陶县看守所,7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以曾经合作的江西**建设装潢有限公司名义与马鞍山市雨山区**托老所负责人孟某某签订**托老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万某某未经江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伪造一枚刻有“江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并使用于**托老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上。
2.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秦某某负责招揽工人完成**托老所施工过程中的水电和墙面改造工作,并约定了工人的工资。2018年6月2日开始,秦某某、高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张某某等十余名工人陆续进入施工现场工作。2018年12月下旬,**托老所装饰工程基本结束,但被告人万某某未按期足额支付12名工人工资并离开马鞍山市。工人多次讨要工资未果,因多次无法联系到万某某,遂向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部门接到举报后,通过短信、办公电话、手机多种方式联系万某某,告知其前往马鞍山市解决问题,期间,其仅通过转账方式支付18000元,后逃匿至新疆阿克陶县并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5月22日,雨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通过留置送达、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万某某。同日,被告人万某某在短信确收整改指令书后,未按时执行该限期整改指令。经核查,万某某共拖欠1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1340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伪造公司印章的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由亲属代付全部工人工资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一枚;
2.书证:考勤登记本、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司印章拓本、施工合同、情况说明、欠条、收条、谅解书、银行交易流水、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案卷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责令书、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情况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张某某、戴某甲、戴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马公物鉴(文)字【2019】10号鉴定文书;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一方
检察官助理:虞巧慧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印章1枚、考勤登记本2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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