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江西省南昌县人,身份证号码:36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在105国道丰城市**镇花园**村路段处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万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为12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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