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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8********,汉族,半文盲,住新建区**镇**路**弄**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弄**号,无业。2014年5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2016年5月26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在新建区**镇**洗车店边上租了间房子当做厨房,提供纸牌、桌子、凳子等工具招揽赌博的人员来此聚众赌博,每天有十多个人在该赌场参与赌博,被告人万某某从中按5-10%进行抽头渔利。2019年4月2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参赌人员蔡某某、邹某某、邓某某被查获。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蔡某某、邹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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