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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涉嫌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县**厂**局旁边出租屋。2015年1月,被告人万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峨边彝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因吸毒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同一罪名,经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本县**镇**村*组被害人叶某某家外,从厨房窗户翻进入屋内,看见客厅沙发上有一条短裤,随即将短裤内的17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1组阿某某家外,发现房门未关,便潜入被害人阿某某妇卧室内将阿某某挂在墙上女士挎包盗走,在门口翻找无果后将挎包丢弃在门口。出门后将阿某某丈夫景某某停放在院坝内停放有一辆红色三本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峨边彝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三本牌两轮摩托车市场价值为:伍仟贰佰肆拾肆元整(5244.00元)

3.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本县**镇蓝天被害人佘某某所经营明珠茶楼外,发现茶楼小门未关,万某某便潜入大厅至电台,将吧台上的一条硬玉溪香烟盗走。四川省烟草公司峨边分公司出具证明,该玉溪(硬)香烟价值199.28元。

4.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本县**镇**村*组*号被害人卢某某住处,从一楼窜至到三楼通过单元楼三、四楼之间楼道窗户攀爬至外面阳台,沿着阳台攀爬至4楼卢某某家客厅,将放置于沙发上的一个女士挎包内现金900元及一部正在充电小米手机盗走,该手机被被告人万某某在乐山市张公桥处贩卖获利200元。

5.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峨边县沙镇**村*组一自建房内,通过单元楼1、2楼之间楼道窗户攀爬至2楼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合租屋内,将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挎包拿至阳台上,将三人包内1300元现金盗走。

6.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窜至**镇**村*组时, 看见被害人葛某某家里的大门没有关,就顺着楼梯从一楼到三楼,进入三楼看见在三楼的一间卧室的床头柜上充电的手机,随即将手机盗走。该手机是一部蓝色的VIVO牌手机,被告人万某某在乐山市张公桥处贩卖获利3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万某某在自己租住在***下面***的出租屋内,4次容留邛某某(**镇**村人)采用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9月18日,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员在峨边彝族自治县**镇**厂**局周围摸排走访过程中发现有吸毒、盗窃前科的被告人万某某,遂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9843.28,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航宇

检察官助理:罗盛超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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