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为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现居地为山东省诸城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王某某以帮忙办理贷款为由获取曾某某的信任,王某某为曾某某伪造驾驶证、银行交易流水、房屋证明等证明材料,由被害单位潍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曾某某的名义从中国**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办理汽车贷款17.76万元,并由万某某垫付购车首付款及保险等费用,于2018年1月4日从潍坊市奎文区*****二手车车行以23.3万元购买宝马520汽车一辆,该车过户在曾某某名下,万某某与曾某某签订协议,由万某某保管车辆。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万某某委托冯某某将该车卖掉,后于同年1月11日将该车以10.8万元价格卖与他人。因曾某某未偿还银行贷款,潍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共计损失人民币179137.0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扣押清单、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档案资料、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如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如不能赔偿被害人且不能缴纳罚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敏
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1. 侦查卷宗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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