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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76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同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分别在襄垣县迎宾幼儿园附近、襄垣县人民医院附近、襄垣县下良镇水碾沟村等地,以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向魏某某贩卖毒品“筋”6次,交易金额1100元;以每次200元的价格,向申某某贩卖毒品“筋”3次,交易金额600元;以每次200元的价格向任某某贩卖毒品“筋”3次,交易金额600元;向“某某”贩卖毒品“筋”1次,交易金额12000元。

综上,被告人万某某共计向4人贩卖毒品“筋”1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申某某、任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晓丽

检察官助理: 赵  佳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共计一百零六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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