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0703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武陵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万某某两次在本市武陵区常德市应急管理局门口,各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方某某,并从中获利。2020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毒品交易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疑似物六小包,后经称量为0.77克。2020年9月7日,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检的查获毒品嫌疑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检材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4日19时30分许,吸毒人员方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万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万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方某某毒资500元,随后被告人万某某前往常德市应急管理局门口,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用一黄鹤楼烟盒装好放置在石狮上,并通过小视频方式告知吸毒人员方某某后离开,方某某随后取走毒品并予以吸食。
2.2020年9月4日23时许,吸毒人员方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被告人万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告人万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方某某毒资500元,随后被告人万某某前往常德市应急管理局门口,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用一蓝色硬极品芙蓉王烟盒装好放置在石狮上,准备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现场及指认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4.辨认、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5.认罪认罚具结书;6.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父亲万日新联系电话1519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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