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租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22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岳阳楼区**街一出租房内,将被害人任某某带到由万某某入住的位于本市岳阳楼区**大道**大厦**楼**公寓**房内,万某某向任某某索要2000元钱,并带任某某乘坐出租车到岳阳县**一电信营业厅内作分期业务套取现金,因套现失败,10时许,万某某又将任某某带回**公寓**房,任某某表示想要离开,万某某不许并声称没有2000元钱不准任某某走。之后万某某外出办事并嘱咐许某某看守任某某。期间,任某某欲到**KTV上班,许某某联系万某某后,万某某不同意并让许某某将任某某带回公寓房间。万某某返回公寓后,继续逼迫任某某四处借钱并不让其离开。
2019年1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将许某某等人喊到房间打扑克牌,期间,被害人任某某欲离开房间,万某某不准许,遂上前将任某某拖回、推倒在床上并朝任某某脸部踢踹,任某某被殴打后便不再作声,一直留在**房不敢离开。当日21时许,任某某通过微信向朋友求救,23时30分许,任某某的朋友赶至**公寓**房与任某某汇合并报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万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开房记录、病历资料、情况说明、伤情照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采取殴打方式结伙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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