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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公诉刑诉〔2019〕5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7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北省秭归县**部**,**组**。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6日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30日至9月30日、自2018年10月27日至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万某甲在任**部**,**组**期间,受秭归县委、县政府委托,在九里工业园河东片区从事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不正当行使职权,致使杜某甲、杜某乙(均另案处理)骗取征地补偿资金共计人民币52.1743万元,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3月13日,******组村民杜某乙将与其兄杜某甲共有的一栋四间占地200平方米的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村村民杜某丙夫妇,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5月,杜某甲得知其卖给杜某丙的房屋在******区征地范围内,可以享受补偿费和安置房。杜某甲找到韩某某(另案处理)和万某甲,要求帮忙给其母高某某、其弟杜某乙各争取一套安置房指标。万某甲在明知杜某甲、杜某乙没有资格享受补偿费和安置房的情况下,在相关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致杜新三、杜某乙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2.17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书证;2.杜某乙、杜某丁等人的证言;3.秭归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被告人万某甲在任**村委会**、**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杜某甲、刘某某、颜某某在项目建设、征地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人民币共计8.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9月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在****项目建设中的帮助,在河东大道施工现场送给万某甲人民币3万元。

2.2012年底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在******项目建设上的帮助,请万某甲等人在九里万里农家饭庄吃饭时送给万某乙人民币5000元。

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在其承接**活动****项目中的帮助,在杨贵店村委会送给万某甲人民币5000元。

4.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帮助,在河东大道施工现场送给万某甲人民币3000元。

5.2011年7月的一天,杜某甲、杜某乙为感谢万某甲在******区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帮助,杜某甲请万某甲等人在九里万里农家饭庄吃饭时送给万某甲人民币1万元。

6.2010年11月的一天,刘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在****项目承接中的帮助,请万某甲在九里百丽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时送给万某甲人民币1万元。

7.2010年,刘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在******项目建设中的帮助,在万某甲家中送给万某甲人民币5000元。

8.2011年底的一天,刘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在******项目上的帮助,刘某某驾车到万某甲家,在车上送给万某甲人民币5000元。

9.2012年春节的一天,刘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多年来在工程承接及施工中的帮助,在万某甲家中,以给其孙儿压岁钱的名义送给万某甲人民币5000元。

10.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颜某某为感谢万某甲在****项目中的帮助,在万某甲家里送给万某甲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工程项目决算及支付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贪污罪

被告人万某甲在任**村委会**、**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提高补偿标准、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7.9万元,万某甲个人实得人民币1.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2月,在*****项目拆迁工作中,被告人万某甲、****韩某某、**杜某丁同被征地拆迁户周某某商议后,通过周某某的预制厂套取征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予以私分,万某甲个人实得人民币5000元。

2.2012年12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万某甲、****韩某某、**杜某丁同项目施工负责人金某某商议后,采取虚增工程量手段套取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予以私分,万某甲个人实得人民币3000元。

3.2013年1月,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被告人万某甲、****韩某某、**杜某丁同被征地拆迁户万某某商议后,通过万某某的黄沙厂套取征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予以私分,万某甲个人实得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万某甲于2018年7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支付凭证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玉梅
助理检察员:刘 倩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9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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