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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经营无名早点摊位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含有硫酸铝铵、硫酸铝钾的食品添加剂,禁止在油炸面制品中使用过量的含有硫酸铝铵、硫酸铝钾的食品添加剂,仍在2019年4月28日、2019年6月3日生产、销售包子、油条时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万某某2019年4月28日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254mg/kg,油条中铝残留量为385mg/kg,2019年6月3日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439mg/kg,均为不合格食品。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时起获并扣押包子8个,油条2根,“火箭牌”泡打粉1袋,面团1块。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雪松

检察官助理:苏航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376****;

保证人邹某某联系电话:1763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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