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来到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被害人左某某的鱼棚,趁鱼棚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左某某放在床垫下面的5000元现金盗走。当日下5时许,被害人左某某回到鱼棚发现自己钱被盗后,从邻里口中得知被告人万某某在当日来过鱼棚,后对被告人万某某追问此事时,万某某承认偷了左某某5000元现金,并于当日晚上将5000元现金返还给了被害人左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芬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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