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无职业,住新余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途径新余市劳动北路与仰天岗西大道路口时,偶遇喝醉酒并骑车摔倒的被害人陈某某,万某某骑陈某某的电动车送其回家。途径高新区恒大雅苑门口让陈某某醒酒时,被告人万某某乘陈某某醉酒之际,使用陈某某的手机修改了陈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登入和支付密码,并将里面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里,共计2958元。后被告人万某某将陈某某到达圣地亚哥小区家中,将陈某某随身的黑色钱包、银行卡、身份证、购物卡、vivoX21手机等物品占为己有。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4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予以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简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圣地亚哥小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万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华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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