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58********,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人民医院、兰陵县一品医院、兰陵县代村商城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等物品,价值1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4号电梯内盗窃戚某某粉色OPPO reno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
2、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盗窃李某某绿色华为nova5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
3、2020年1月1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商城盗窃常某某红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500元。
4、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人民医院儿科门诊盗窃孙某某钱包一个、红色OPPOA3 手机一部,钱包内有现金600元,手机价值1500元。
5、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人民医院电梯内盗窃王某某绿色华为NOVA5P手机一部,价值2400元。
6、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一品医院门诊楼盗窃李某甲色vivoX9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
7、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县城海天集团门前盗窃马某某黑色华为麦芒8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
8、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兰陵县向城镇印王山集会上盗窃尹某某红色红米K20pro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戚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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