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0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演集镇丰庄未来城L区8号楼3单元502室楼下,采用撬锁的方式,将曹某某放在楼下充电棚内的一辆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万某甲、刘某某、陆某、康某的陈述;4、户籍证明、违法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监控截图、收据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高 芳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