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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8〕67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永城市****南门左侧**单元**室。20093因盗窃上海市嘉定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201850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0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演集镇丰庄未来城L区8号楼3单元502室楼下,采用撬锁的方式,将曹某某放在楼下充电棚内的一辆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万某甲、刘某某、陆某、康某的陈述;4、户籍证明、违法信息表、抓获经过、证明、监控截图、收据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高 芳

二0一八二十七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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