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70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车**,户籍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桥**号被害人董某某家门外田地里,使用锯子锯断被害人家属载种于此的二棵黄杨树,并将枝干窃走(部分被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部分被窃财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失窃的时间、地点、品名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万某某处扣押了部分被窃物品及作案工具,后已将部分被窃财物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黄杨树(胸径7cm,高3cm)1棵价值人民币8,000元。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万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丹婷

检察官助理:吴琰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