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昌市新建区**场**分场**自然村**号。因盗窃行为,于2016年1月21日被福建省邵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行至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洲南昌日报社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开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牌山地自行车的钢丝绳锁后,将该自行车盗走,并以人民币450元予以变卖。经价格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19元。
当晚,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变卖所得部分赃款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物证刑事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清
检察官助理 闵 浩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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