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72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因工作原因去到广东省博罗县**镇**电子有限公司别墅区,同日11时许,万某某在该别墅区的花园处讲电话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暂时放在该处健身器材上的一块劳力士牌女装手表,继而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手表盗走。同年11月23日,万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往处理,而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缴回赃物,由公安民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手表价值人民币29600元。破案后,万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孙家熙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250****;保证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353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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