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6月份,通过网上事先购买的他人微信账户信息及自行制作的动态人像视频,登陆他人微信账号,并将他人微信零钱里的钱转至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微信账户中。被告人万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获利人民币12045.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登录被害人李某某账号为wxid-651414514****的微信账号,后从绑定的银行卡中分两次合计充值人民币7000元至微信零钱中,并通过转账及面对面红包的方式将该微信零钱中的人民币7008.30元转至本人微信。

2.2020年6月23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登录被害人王某某账号为M-W****的微信账号,后从微信零钱中转账人民币1061元至其本人控制的微信。

3.2020年6月23日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登录被害人黄某某账号为jeromea****的微信账号,后从绑定的银行卡中充值人民币5000元至微信零钱中,后以转账及面对面红包的方式将该微信零钱中的人民币3976元转至本人微信。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事发后,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已获得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另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万某某家属交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205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万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行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