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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5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庞某某通过58同城发帖加为好友,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万某某以追求被害人庞某某老公的情人的名义于2020年7月20日将被害人庞某某约到广州市黄埔区鱼珠地铁站附近一公寓见面,在公寓内,被告人万某某拍摄了两人在房间内的视频及照片,并以双方发生性关系及拍摄的视频、照片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庞某某支付2000元,被害人庞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万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万某某以将双方开房时拍摄的视频发给被害人丈夫及其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庞某某被迫于当日,通过被告人发送的支付宝收款码转账人民币2000元。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再次以上述名义要求被害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由被害人庞某某支付被告人万某某人民币500元路费后,双方约定于2020年8月17日上午,在广州市新塘镇广深大道170号麦当劳见面交付现金,后被告人万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4.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20201113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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