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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50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号。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中午12时12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直大方伯浙二医院东门附近,趁被害人谢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处停车等待通行之际,从被害人所背的双肩包右侧口袋内窃取一部华为Nova5 pro手机 (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703元)。后万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清泰立交桥下一流动摊位将该手机卖予他人。

同年8月28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本市上城区横河公园内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归案。现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侦查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姚根红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人像比对;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刚 杰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监控视频光盘)一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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