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63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新村**旅馆**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0日;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2月9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8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9区**车行门口,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本田小车车窗玻璃后,盗窃车内的雷朋眼镜一副、浪琴手表一块、现金人民币300元。
2016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华区**花园对面**洗车店门口,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比亚迪小车车窗玻璃后,发现车内无可盗财物,遂离开。
2016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华区金龙华广场牛地铺公交站台附近处,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银色东风标致小车车窗玻璃后,盗窃车内苹果4手机一部。
2020年8月24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新村**旅馆**房抓获被告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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