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酒店” **房登记入住。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趁谭某某熟睡之机,操作谭某某的移动电话,利用其掌握的谭某某的身份证号码申请更改谭某某的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并用收到的验证码成功更改支付密码后,将该支付宝内余额宝中的19000元分两次(一次10000元,一次9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并删除了转账记录。随后,万某某将该盗来的19000元用于还债。2018年11月19日,谭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一部;2、书证: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物证照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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