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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居委会**组。2018年1月15日因盗窃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26日因盗窃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万某某及殷某某、齐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在随州市**街一麻将馆玩麻将时商量晚上一起去乡镇盗窃超市。22时许,齐某某准备好帽子、口罩、开锁工具,万某某驾驶一辆灰白色的SUV轿车载唐某某、殷某某到随州市老火车站接到齐某某,24时许,四人行至**镇**路段,将车停在路旁坡下寻找作案目标,唐某某将路边一间名叫“**”超市门撬开,和殷某某一起从超市内搬了一台液晶电视、4箱炎帝神曲酒放到SUV车内。齐某某将路对面“**”超市的门撬开,和万某某一起从超市搬了4箱12年白云边酒、1箱15年白云边酒、2瓶稻花香珍品二号、1箱稻花香珍品一号、3包软红黄鹤楼烟至SUV轿车内。随后,万某某驾车载着殷某某、齐某某、唐某某及盗窃物品从乡村土路上到316国道返回随州市市内。后万某某将盗得物品处理,分给殷某某1000元、齐某某700元、唐某某700元。经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在2018年12月7日的本地市场零售价格合计8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万某某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9)鄂13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閤某某、孔某某的陈述;3. 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2019】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视频光盘三张;6.被告人万某某及同案人殷某某、齐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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