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区**路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医院。2018年6月6日,曾因吸毒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2020年1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在二道区吉林大路亚泰市场内,被告人万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打包发货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窃手机价格为3,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6月6日,被告人万某某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被告人万某某在公安机关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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