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乡**村**号,现住南昌县**村**尚城附近。2019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晚上21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来到南昌市东湖区皇殿侧路“韩式牛扒饭”店门口,趁被害人应某某进店取餐,将其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未上锁的“新大洲”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02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万某某处扣押上述电动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应某某。2019年7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应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刑事照片;
2.被害人应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
3.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40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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