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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3040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乡**村**组。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张某某、某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刑)到大连市金州区**机械有限公司,盗走交流电焊机手把线125米、二氧电焊机手把线175米、二氧控制线175米、气刨电把线30米、氧气带175米,赃物价值人民币11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被害单位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数额较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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