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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荣县**镇**村**号,现住东莞市东城区**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通过爬墙到东莞市**街道******巷**号楼**楼阳台,再进入303房,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盗走陈放在床尾的一部苹果11手机(价值约5224.05元)。万某某在准备离开时,陈某某醒来发现,万某某用被子盖住陈某某的头部后离开。陈某某随即报案。当天13时许,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市**街道**大道*****银行对出路段抓获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缴获赃款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六个月到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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