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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500238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重庆市巫溪县,捕前住巫溪县城厢镇。无前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一五金厂员工宿舍里,趁工友彭某某睡着时盗走彭某某放在床头上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价格人民币2300元),接着万某某逃往广东省惠州市途中,通过其事先知道的彭某某手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于2019年7月17日先后分四次共转走彭某某人民币共计6544元盗走。现赃款未能追回。

2020年1月14日,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手机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20204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碟片1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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