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无锡市新吴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赫章县**乡**村)。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4月10日释放。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1年1月23日12时许,至常熟**镇**小区**幢**单元车库,采用推门入室、直接搬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车库内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565元的“Schneider”牌双联双控开关63只、“OPPLE”牌吸顶灯具8个、“KOHLER”牌马桶1套、“MOEN”牌水龙头1个等物。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马桶1套、灯具8个、水龙头1个(均系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甲供材料月度统计表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王恒伟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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