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号对面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和万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予以拆案。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甲伙同其父亲万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行至平阳县海西镇滨海新区夜市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大众小厨”小吃店,万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万某甲以爬墙方式进入店内,窃取小吃店内白酒、啤酒、大米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百威啤酒6箱、哈尔滨啤酒2箱、中国劲酒130瓶、牛栏山白酒2箱、毛铺苦荞酒1箱,大米2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027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11时许在平阳县**镇**号对面出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追缴的哈尔滨啤酒1箱、中国劲酒1箱、铁锅1只、瓢1只返还被害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甲及同案万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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