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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到大冶市**商贸城**养生店休闲。次日早晨7时许,万某某因欠外债遂起歹念,趁邻近包厢的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偷走陈某某外套内的汽车锁匙,尔后持锁匙找到陈某某停放在**商贸城外的**牌**小型汽车,将该车盗走,准备用于跑“黑的”赚钱还债。8时许,陈某某发现小车被盗即报警,通过查询养生店监控录像和消费记录获知系万某某所为,车主冯某某通过他人联系万某某要求归还被盗汽车。当晚1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按冯某某要求,将赃车开至大冶市**办事处**村归还给冯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3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冯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冯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汽车、汽车锁匙等物证;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 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显松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镇**村**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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