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赤壁市**公司**,住赤壁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赤壁市**实业有限公司下班在公司**栋宿舍休息后,进入**栋宿舍伺机盗窃。走到**栋宿舍**楼谭某某的宿舍门口时,用随身携带的卡牌插入门缝中打开门锁,进入宿舍发现房间里的铁皮柜没有上锁,将柜子里谭某某的一个女式包打开,盗走四张银行卡并发现银行卡背面都写有六位数密码。离开宿舍后万某某立即前往**镇邮政银行,在ATM机上用银行卡背面的密码从招商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300元,从交通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500元,从工商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1900元,共计盗窃谭某某人民币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票、短信截图、支付宝截图、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指认笔录及相片;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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