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原自贡**海鲜锅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街**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准备从自贡**海鲜锅店离职,其误以为自己违反了公司规定而不能领取到该月工资,遂于当日10时许,趁该店收银员蔡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收银台下抽屉内提包中的2400元现金盗走。同年6月3日万某某在自贡市客运站附近盈家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万某某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以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
二、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三、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
六、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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