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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址为高密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13年5月10日因赌博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900元;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到高密市**街**路交叉路口东北侧,利用断线钳破坏防盗窗方式进入凤城大药房第三连锁店,窃取现金1200余元。

2、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到高密市**街**路路口西北侧,利用断线钳破坏防盗窗方式进入本草阁大药房,窃取现金300余元。

3、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到高密市密水商场,利用断线钳破坏卷帘门锁的方式进入外贸休闲奇程二店,盗窃运动外套、运动裤、运动鞋等物品。后被告人万某某又走到密水商场寻觅鞋店门口,利用断线钳破坏卷帘门锁欲实施盗窃,因有人路过未遂,

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到高密市**街**路路口东北角,被告人万某某利用断线钳破坏卷帘门锁的方式进入燕喜堂大药房窃取现金300余元,塑料袋一个。

4、2019年11月16日凌晨0时18分,被告人万某某到高密市**街道**街北关小学东侧,爬窗进入圣德门诊房间内,盗窃现金170余元。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到高密市**街道**街,利用断线钳破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供销联合社门诊部,盗窃银行卡及写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各一张、钳子一把,并在附近楼道盗窃自行车一辆。当晚被告人万某某分四次从该银行卡取款7100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万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慧敏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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