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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等五人盗窃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现住黄冈市黄州区**路**栋**室。2002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现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0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9********,汉族,高中文化,团风县**酒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现租住黄冈市团风县**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黄冈达丰电脑体育路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州**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西湖二路白云边华元烟酒店),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徐某某涉嫌盗窃罪,吴某甲、涂某某、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青砖湖路45号,徐某某在楼下望风,万某甲先去到二楼威商广告传媒工作室,用砖头把玻璃门打破进到室内将2根电脑内存条、2个CPU 偷走;接着上到三楼代代红幼儿园工作室,用砖头把玻璃门打破进到室内将1部佳能牌相机、300元人民币、2枚印章偷走;后来到五楼筑家装饰公司,将玻璃门打破进到室内将3台笔记本电脑、2100元人民币现金偷走。徐某某分得700元。

2.2018年9月15 日凌晨2时30分许,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西湖三路三山湖龙虾小镇店门口,徐某某望风,万某甲翻越围墙进入院内,然后翻窗户进到店内将4000多元现金和4瓶稻花香活力型白酒偷走。

3.2018年9月14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东门路国家电网对面“金财公信贷客户服务中心”体验店,徐某某望风,万某甲强行拉开该店大门,进入将6台联想一体机偷走。徐某某分得500元。

4.2018年9月13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西湖三路教育小区太平洋保险公司三楼办公室,徐某某望风,万某甲用砖头把保险公司的玻璃门打破进入将3台型号邵阳E40-80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牌IPAD、2条绿色软黄鹤楼香烟偷走。

5.2018年9月8日凌晨2时34分许,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西湖三路彭厨酒店门口,徐某某望风,万某甲强行掰断该店窗户2根铝合金,然后翻窗进入将2瓶枫林黑玛白酒、4瓶20年白云边白酒、5瓶18年白云边白酒、1瓶稻花香活力型白酒、现金1500元偷走。

6.2018年9月5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东门路锦绣星城旁招商银行三楼世纪风美容院,徐某某望风,万某甲进入将3盒化妆品偷走。

7.2018年9月3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西湖三路鼎盛华城小区易道教育店,万某甲强行推开该店玻璃门,两人进入将2台台式电脑主机和1个电视触屏一体机偷走。

8.2018年9月3日晚9时23分许,万某甲来到东坡外滩“早期运动宝贝教育机构中心”店,翻窗进入将1台香槟色的戴尔笔记本电脑、现金168元、1个黑色奥康牌公文包、1部白色小米手机偷走。

9.2018年8月29日凌晨1时20分许,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赤壁一路,徐某某望风,万某甲先进到鼎天地产公司内将1台笔记本电脑偷走,之后去到对面的晨家地产,万某甲将玻璃门打破,进入发现都是台式电脑,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就出来了。万某甲将笔记本电脑以1200元卖给了体育路达峰电脑修理店老板涂某某。

10.2018年8月28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东坡大道56号乡里人家酒店,徐某某望风,万某甲把玻璃门打破进入将1箱海之蓝白酒,2瓶天之蓝白酒,3瓶20年的生态原浆黄鹤楼白酒,2瓶黑马卡白酒,1包好日子香烟,1包软珍品黄鹤楼香烟,600元现金偷走。徐某某分得200元。

11.2018年8月28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新港路和中环路交叉处牛羊牧歌餐饮店,徐某某望风,万某甲进入将1瓶天之蓝白酒、5瓶海之蓝白酒、4瓶15年白云边白酒、2瓶毛铺紫荞白酒、一个白金钻戒偷走。

12.2018年8月27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新港大道东坡小学旁的顶天地产公司,徐某某望风,万某甲进入将1个美容电子秤、一些面膜、一个移动硬盘和500元现金偷走。

13.2018年8月23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西湖二路千禧文化公司旁,徐某某望风,万某甲强行推开玻璃门,进入将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32G苹果平板电脑、一台64G苹果平板电脑,一部华为麦芒4手机,一部华为麦芒手机偷走。

14.2018年8月22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八一路海正大厦,徐某某望风,万某甲进到海正大厦二楼小蚂蚁音乐教室将2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14寸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1部魅族手机和2250元现金偷走;接到来到五楼的青果教育店,万某甲强行将玻璃门推开,进入将2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偷走;接着来到六楼天天月子中心,万某甲撬开玻璃门上的U型锁,进入将300元现金偷走。

15.2018年8月18 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东坡外滩,徐某某望风,万某甲进到儿童城玛玛洛克店内将2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2台华为IPAD 偷走。第二天,万某甲将笔记本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卖到团风永鑫当铺被告人吴某甲手里,徐某某分得300元。

16.2018年8月16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西湖一路的虾先生酒店附近,徐某某望风,万某甲强行撬开玻璃门,将2瓶12年白云边白酒、4瓶毛铺紫荞白酒、4瓶18年白云边白酒、1部灰色红米5手机、1058元现金偷走。徐某某分得400元。

17.2018年8月10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西湖三路回家乡酒店,徐某某望风,万某甲强行把酒店的门撬开,将4000多元现金和6包1916黄鹤楼香烟偷走。

18.2018年8月6日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东门路三台河集贸市场阳阳副食店门口,徐某某望风,万某甲强行拉开该店的卷匣门,进入将200元现金、2块西铁城手表、3包黄鹤楼软珍品香烟、4包黄鹤楼硬珍品香烟、1包1916香烟、14包硬红黄鹤楼香烟、2包芙蓉王香烟、1条3包软红黄鹤楼香烟、1条3包软蓝黄鹤楼香烟、2条雪之景香烟、1条福满多香烟、4条红金龙香烟、2条庐山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一部天蓝色苹果4手机偷走。徐某某分得300元。

19.2018年8月一天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金家上城的转角新濠装饰公司,徐某某望风,万某甲进入将1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偷走。

20.2018年8月一天凌晨,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中环路非常食在酒店门口,徐某某望风,万某甲从窗户钻进酒店把4瓶15年白云边白酒、2瓶洋河海之蓝白酒偷走。徐某某分得200元。

21.2018年7月31日凌晨,万某甲来到新港大道清华花园小区路边金成广告公司,万某甲把门撬开进到店内将1台黑色华硕笔记本、1部黑色佳能牌相机、1200元现金偷走。

22.2018年7月28日凌晨2时50分许,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青砖湖路丽泰装饰店门口,徐某某望风,万某甲把前台柜台锁撬开,发现里面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就离开了;接着万某甲和徐某某来到隔壁八马茶业,徐某某望风,万某甲进到店内将监控电线拔掉,将1箱18年白云边,4包1916黄鹤楼香烟,1200元现金偷走。徐某某分得400元。

23.2018年7月12日凌晨,万某甲来到赤壁桥靠江边私房龙蓉花家,万某甲把这家饭厅的防盗窗撬开进入将4条1916黄鹤楼香烟、2瓶五粮液白酒(42度白酒)、2瓶五粮液白酒(35度白酒)、1个苹果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茶叶偷走。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8月7日收取万某甲偷来的一台联想牌YOGA710笔记本电脑,支付现金2000元;同年8月29日,又收取万某甲偷来的一台联想牌G40-80笔记本电脑;同年8月31日收取万某甲偷来的一台华硕牌ZX50J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惠普preosarilo  CQ61笔记本电脑。

被告人涂某某于2018年9月3日收取万某甲偷来的1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2个移动硬盘;同年9月11日,又收取万某甲偷来的1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1台银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次日,收取万某甲偷来的2个黑色电脑主机箱。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8月至9月间,以4950元的价格先后收取万某甲偷来的4瓶枫林黑玛白酒、4瓶20年白云边白酒、5瓶18年白云边白酒、5瓶稻花香活力型白酒、3瓶20年生态原浆黄鹤楼白酒、1瓶稻花香活性肽白酒、2瓶毛铺牌紫荞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涂某某微信转账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林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吴某乙、郑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甲、徐某某、吴某甲、涂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万某甲、徐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万某甲、吴某甲、涂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事发时的录像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徐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万某甲、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累犯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甲、涂某某、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平
助理检察员:  唐钦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徐某某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涂某某、范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吴某甲联系方式1340992****,涂某某联系方式1877250****,范某某联系方式:1397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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