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103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住址:租住随州市曾都区**街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住址:租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区**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12月2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以后,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张某某先后在合肥市滨湖新区以及长丰县北城世纪城从事传销活动,此组织打着“连锁经营”的幌子从事传销活动,要求加入该组织人员必须购买股份以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下线人数和购买的股份数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张某某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人员成为老总级别,发展下线人员达三级三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临时羁押证明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单、前科额查询单、刑事判决书、传销网络图、传销人员手绘的人员关系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流水单、易某某等人的自行书写材料、长丰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2.证人万某乙、颜某某、梁某某、赵某某、姚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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