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第**组**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万某某与同案人林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均已另案处理)等共10人经合谋,以本市天河区**大道**号**广场**房、天河区**大道**号**广场**楼的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等地为窝点,以销售SMK网络平台“www. smk***.com”的虚拟SMK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经上一级会员推荐并缴纳费用购买SMK股票才能获得会员资格。且每个会员账号下设两个下级账号,参加者只有不断发展下线投入资金才能获得返利。该团伙通过这种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其中,万某某负责SMK平台的资金运转和各项活动运作,张某某负责操作SMK平台内EP币的转划及培训、宣传工作。截止2020年2月3日,该团伙共骗取报案人陈某乙等66人共计人民币116656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乙、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5.扣押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晚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充证据卷共5册,光盘2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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