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路**号,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路**栋**室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7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自2011年起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交纳3800元申购1份份额方能加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10份即3800+3300×9=33500元)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人员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层级结构。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伞下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者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分为业务员(E级,1-2份)、业务组长(D级,3-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经理(B级,65-599份)、**级业务员(A级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所谓“三晋”,就是低级别晋升**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级别以下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累计份额达到65份即可;经理级别晋升为**级业务员级别,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即可。当该**级业务员发展的其中一条下线上有四名下线人员晋升为**级业务员,其则从该条下线出局,不再从该条下线获取报酬或返利。当该**级业务员从其发展的三条下线出具,其则从该传销组织完全出局,不再从该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1年经丁某某介绍加入“移民经济”传销组织,发展直接下线郁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超过30人,负责发展新人,收取传销申购款、发放下线提成和工资,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539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组织、领导了以“移民经济”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下线层级达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至少30人以上。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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