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万某某(自报),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妹,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映妹,广东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职务侵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某某是位于本市塘厦镇大坪社区沙苑一路8号B栋的东莞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仓库主管,负责管理仓库物料的出入库等物控管理。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万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谎称收到香港总公司Alisa(经核实不存在此人)的邮件需要借用50000美金的货物,并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仓库内的电源类IC、模拟类IC、主控类IC、数字类IC、存储类IC等材料(价值313004元)运走,同时对公司谎称已经快递至香港。7月12日,万某某对公司谎称上述物料IC已经送回公司仓库,正在盘点。7月18日,公司盘点物料时发现上述IC并未在仓库里,万某某让公司盘点人员次日再过来清点。7月19日,公司再次清点物品时发现,万某某交出来给公司盘点的贴有上述手写IC标签的箱子里装的并不是上述IC,而是仓库内的其他物料,而万某某所称的香港公司Alisa也并不存在,邮件也被删除,公司随后报案。
2019年7月29日12时53分,被告人万某某将一个装有丢失的IC的纸箱放置在公司保安室门口快递桌上。8月13日,该公司的物业人员通过查看监控发现该纸箱系万某某放置,并长期未领取,便通知**公司人员将该纸箱拿走,**公司核实发现该纸箱内装有的IC就是万某某谎称发往香港的那批IC中的一部分。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起回的部分IC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法,作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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