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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组住贵州省黔西县**街道**大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20年5月27日院批准,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万某某因向“***公司”投资受损,在相关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公司其他受损人员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为受损群体挽回经济损失未果,后商议向黔西县人民政府上访。2020年4月10日上午,万某某通过“****家庭”微信群发布邀约信息,邀约受损人员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至黔西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集体上访,“**”、“****”等其它公司投资受损人员李某甲(不起诉)看到上述信息后,向万某某询问“**”、“****”等公司受损人员是否参加,万某某表示人越多越好,之后李某甲以微信信息、电话联络等方式邀约了多名受损人员。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等公司上百名投资受损人员至行政中心广场聚集,万某某遂组织受损人员至行政中心正大门处跪访,跪访中受损人员大喊“还我血汗钱”口号,相关工作人员到场劝阻,受损人员仍然滞留于行政中心正大门处,直至中午12时许公安民警将万某某、李某甲等人强制带离后,其他受损人员才逐渐离开现场。跪访期间,行政中心正大门被堵,工作人员、办事群众均不能正常进出,严重扰乱行政中心办公秩序,无法正常办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回复、悔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肖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员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因个人投资受损,在相关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策划、组织上百名受损人员向地方人民政府集体跪访,企图通过向地方人民政府施压的方式解决无理诉求,严重扰乱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办公秩序,无法正常办公,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山

                                               检察官助理 张珺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中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案件光碟1张随案移送。

4.涉案手机由公安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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