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生于**省**县**镇**村委**村**号,住**省**市**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0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至**县**镇**街**路交叉口,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116.1mg/100ml。21时49分,执勤民警将万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万某某静脉血液两份,于2019年09月22日聘请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万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万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41mg/100ml;后万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0月29日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万某某血液经定性分析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9.23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单及照片、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财产查询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酒标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跃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市**园区**中路金域***栋。联系电话1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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