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本市西青区**镇**花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西青区**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西青区王稳庄镇镇政府院外等处,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孙某甲处理其父孙某乙被举报一事,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32万元,后被告人万某某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将被告人万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3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2.冯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天津农商银行明细账(标准版)、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电话通话录音;
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飞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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