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区***村**组**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至4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联系购买制作口罩的原材料熔喷布事宜,编造已和生产熔喷布的厂家人员联系订货、发货的微信聊天记录,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03500元。上述骗取的资金均被万某某用于赌博。
被告人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20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03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娟
检察官助理:杨瑞雪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11790522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七十六页。
3.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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