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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86********,汉族,大学学历,安阳**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安阳市文峰区**号**城**期**号楼**单元**号。2018年6月4日因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令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万某某以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为由,用伪造的35份江淮汽车合格证为抵押,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安阳市殷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人民币500万,骗取钱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江淮汽车合格证等书证;2. 证人丁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陈述;4. 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审计报告;7. 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8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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