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某某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3*********,傣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民*组,住芒市**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杨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盈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盈江县公安局于2010年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万某某虚构李某某急需资金周转以土地作为抵押借款,并提供伪造的土地证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5万元。
2.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万某某虚构以一辆丰田越野车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万某某虚构抵押的丰田越野车被陇川县户撒检查站扣留需缴纳罚款,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万某某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2万元后下落不明,直至2018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主动将5万元人民币退缴至盈江县公安局,盈江县公安局将5万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院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692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四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被害人董青青民事起诉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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