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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村**村**号(户籍所在地)。2012年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由濂溪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3日,濂溪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莲花片区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求意见的公告》(濂府征[2017-63]),拟决定征收莲花片区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并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7年9月15日,莲花镇人民政府召开班子会,会议决定推进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会议安排九江**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对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控违。被告人万某某所居住的位于**镇**村**村**号的房屋位于上述拆迁范围内。

被告人万某某得知拆迁消息后,意图通过抢建房屋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2017年10月份左右,万某某雇佣泥工于晚上在其房屋院内平地搭建违章建筑,在搭建过程中,被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余某某、桂某某等人发现并强行拆除。万某某遂送给桂某某人民币2万元和2条香烟,桂某某予以收下并告知万某甲和陈某某。之后,万某某在其家院内顺利搭建一面积为322.64平米的违章建筑。2017年10月22日,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带着测绘、评估人员到万某某家对该抢建的违章建筑进行测绘评估。2019年5月21日,万某某隐瞒该违章建筑系其在知晓政府拆迁消息后搭建的真相,将该违章建筑以其儿子万某乙、儿媳吴某某、外甥沈某某的名义同莲花镇人民政府签订三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共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29138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濂溪区莲花镇**村**畈的家中被民警抓获;2019年10月17日,万某某儿子万某乙替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29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莲花片区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求意见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莲花片区龙门21-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及分户报告、被征收房屋登记测绘勘察表、会议纪要、银行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甘某某、桂某某、陈某某、余某某、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吕朝阳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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