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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诈骗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84********,汉族,大学本科,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6日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26日侦查机关于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某某系**股份有限公司订货员,负责投标订货业务。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万某某虚构投标业务,并假冒主管领导签名,向公司申领投标保证金,共计26笔249.34万元,将所申领的投标保证金同于网络赌博,案发前主动退还6万元、案发后退回8万元,造成损失共计235.34万元。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请/付款单中笔迹均不是同一人书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青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五份,换押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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