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宜昌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4月28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新生活**城**栋**室,利用微信在网上售卖一款名为“**破解器”的棋牌类虚假的外挂软件,寻找被害人并实施诈骗行为。2020年4月10日至4月11日,万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新生活**城**栋**室,采用上述方法,通过微信转账多次诈骗被害人查某某人民币共计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情况查询、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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